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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职业技术学院 专业带头人和教研室主任管理办法

日期:2022年10月26日  作者: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专业带头人和教研室主任是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中坚力量,是学校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的主力军。为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和专业(群)发展,充分发挥专业带头人和教研室主任在学校高质量发展进程中的专业建设引领和带头作用,根据教育部、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专业建设和教师教学团队发展需要,做好专业带头人和教研室主任的选拔、任用与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设置原则

第二条  专业带头人的设置:

根据专业(群)建设需要,省级、校级专业群设置专业带头人1名;国家级专业群,设置专业带头人1-2名;国控专业设置专业带头人1名。不符合前述条件的,原则上不设专业带头人,仅设教研室主任。特殊情况下,确需增设的,须由教学单位申请,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三条  教研室与教研室主任的设置:

设置有专业的教学单位,教研室的组建以专业(群)为基础;未设置专业的教学单位(如公共课部、马克思主义学院等),教研室的组建以课程(组)为基础。

各教研室设主任1名,专任教师原则上不得少于5人。教研室专任教师多于30人的,可申请增设副主任1名。

教研室的设置保持相对稳定,确需新增、调整教研室等,须由教学单位申请,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专业带头人的任职条件:

(一)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治思想过硬,理想信念坚定;热爱教育事业;治学严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和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记录、无学术不端行为、无重大教学事故等问题。

(二)年龄在55周岁以下,身心健康,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原则上为“双师型”教师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

(三)具有突出的教学能力,积极承担教学任务,教学质量获师生好评。

(四)具有较强的专业建设能力,专业建设工作中业绩突出,在专业所对应的行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能及时跟踪掌握行业发展的方向和最新技术,对专业建设和发展起带头引领作用。

(五)具有先进的职教思想和专业建设理念,具备较强的项目建设能力。

(六)具有较强学术水平和教研科研能力。

(七)坚持学术民主、善于合作共事,具有指导和带领其他教师开展教科研究或技术服务的经验。

第五条  教研室主任的任职条件:

(一)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治思想过硬,理想信念坚定;热爱教育事业;治学严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和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记录、无学术不端行为、无重大教学事故等问题。

(二)年龄在55周岁以下,身心健康,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原则上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三年以上。

(三)从事教学工作三年以上,课程教学质量获师生好评。

(四)勤思善学,坚持学习职教最新理念,积极探索职教改革,具备承担本教研室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项目建设等工作能力,能引领专业建设和发展。

(五)坚持学术民主、善于合作共事;具备教科研活动的综合组织和协调能力。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专业带头人的工作职责:

(一)以市场为导向,加强与行业企业紧密联系,熟悉本专业的行业发展现状与前沿动态,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业行业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

(二)在院长、教学副院长的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本专业(群)建设规划、专业(群)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指导、课程标准的研制指导,负责指导本专业(群)教学改革实施,打造专业品牌与特色。

(三)积极承担“双高”建设、提质培优、升本行动等质量工程项目任务。任期内完成2项校级项目建设成果或1项省级及以上项目建设成果。

(四)加强专业教学团队建设,任期内将本专业教学团队建成校级以上教学团队。重点培养1-2名青年教师,使之成为优秀青年骨干教师。指导教师参加教学能力大赛。

(五)主持本专业实训基地、实验室建设,负责本专业(群)实践技能培养方案的制定,完善实践教学体系。

(六)每年系统地承担1-2门主干课程的教学任务。每学期听课8节。

(七)指导本专业(群)教研科研活动,带领本专业教学团队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帮助行业企业解决技术难题,开展技术攻关和研发。

(八)任期内带领本团队主持市(校)级教研科研项目2项以上,按时结题;或带领本团队主持省级教研科研项目1项;或主编正式出版高职教材1部。

(九)根据专业发展动态,每年主办1次本专业领域学术讲座。

(十)完成学校和教学单位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七条  教研室主任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主持本教研室工作。制定教研室年度工作计划、学期教研活动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年末检查工作计划落实情况,完成工作总结。

(二)制定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各学期实施性教学计划、学期教学安排等,推进人才培养方案实施。

(三)负责组织研讨人才培养方案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完善性意见。关注人才培养质量,根据质量评估结果,修订人才培养方案。

(四)组织本专业的教材选用,把好教材初审关。负责本教研室教材建设与研究,组织新形态教材项目申报与建设。

(五)协助副院长、专业带头人做好专业发展规划、课程建设规划、实验室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计划等,并协助实施。

(六)每年系统地承担1-2门主干课程的教学任务。每学期听课12节。

(七)每两周开展一次教研活动。如集体备课、听课评课、经验交流、“三教”改革或项目建设专题研讨等。

(八)主持本教研室项目建设与教学改革研究。

(九)具体负责重点专业建设与项目申报、验收等。在领导安排下,负责新增专业的行业调研与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负责完成新专业申报材料。

(十)负责组织课程标准制定与修订,并审核教师制定的课程标准。负责本教研室课程建设与研究,组织优质课程、精品课程等申报与建设。

(十一)负责本教研室教师所任课程的考试改革、题库(试题库)建设工作,负责审核试卷等。

(十二)负责本专业实验室、实训基地的建设,完成建设方案制定与论证、立项申请、协助招投标、设备仪器验收等。

(十三)推进“岗课赛证”综合育人,协助做好1+X证书试点工作,协助本院部学生顶岗实习安排,指导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学生技能大赛。

(十四)协助做好本教研室师资队伍建设,积极承担年青教师培养工作,注重教师教学能力培育,指导教师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教师教学能力大赛。

(十五)完成学校和教学单位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原则上要求坐班。

第五章  选任程序

第八条  学校成立选任工作小组,全面负责组织、指导和选任工作。由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具体组织工作。

第九条  选任程序:

(一)单位推荐。根据选用资格条件和本单位教师业绩表现等实际情况,教学单位综合考察相关教师的教育教学、专业建设、项目建设、教科研、组织协调等方面能力,初步确定拟推荐人选;教学单位党组织对拟推荐人员进行政治把关;教学单位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和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二)学校审核。选任工作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教学单位报送的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报选任工作小组审批。

(三)公示任用。选任工作小组办公室公示拟任用人员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发文公布任用人员。任用人员名单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备案。任用人员自发文之日起正式任用,每届任期为四年。

第十条  因专业(群)建设发展变化和人事变动等原因,确需中途调整或新增专业带头人和教研室主任的,必须由所在教学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提出申请,报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因专业(群)建设发展需要和教学单位实际情况确实特殊,专业带头人或教研室主任拟推荐人选不符合本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条件,且确无其他合适人选的,教学单位须按第九条“单位推荐”程序要求,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详细理由,报校领导审批后,任用为相关岗位代理人员。

第十二条  已任用在岗的专业带头人和教研室主任,任用期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可继续任用。

第十三条  专业带头人和教研室主任实行动态管理。每四年选任一次,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专业带头人和教研室主任由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务处和所在教学单位共同管理,以所在教学单位管理为主。各教学单位要在思想政治、教学能力、业务水平、学术研究、技术研发等方面进行重点培养,确定明确的培养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培养措施,予以落实。各单位应积极支持专业带头人和教研室主任开展工作。

学校优先安排专业带头人和教研室主任进行企业实践、进修学习、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会议等。支持专业带头人和教研室主任申报省级教研科研项目等。

第十五条  专业带头人和教研室主任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等级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7589分)、基本合格(6074分)、不合格(59分及以下)四种。年度考核主要依据专业带头人、教研室主任的工作职责和业绩。专业带头人、教研室主任应进行自评和年度述职,教学单位管理人员、专任教师等对专业带头人和教研室主任年度工作进行测评。

考核工作以教务处为主,所在教学单位及相关部门配合。考核结果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备案。

第十六条  专业带头人和教研室主任的绩效发放比例与考核结果等级相挂钩,体现绩效导向、优劳优酬。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不发放奖励绩效,并即时解除任用,取消相应待遇。教研室副主任考核合格后的绩效(含基础绩效和奖励绩效)按本教研室主任绩效的60%发放。

第十七条  专业带头人和教研室主任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直接取消任用,取消相应待遇: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二)出现重大教学事故或工作事故;

(三)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

(四)治学态度不严谨,学术上弄虚作假。

第十八条  专业带头人和教研室主任的绩效待遇,按学校绩效分配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学校相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相冲突的,以此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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