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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职业技术学院 “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日期:2021年11月19日  作者:  点击数:

为统筹做好和稳步推进学校“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简称1+X证书)制度试点的相关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在院校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方案》(教职成2019〕6号)、《关于在院校实施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核成本上限设置方案的公示》(教职所〔2019〕31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在院校实施1+X证书制度试点有关经费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20〕12号)等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切实推进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深化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模式和评价模式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拓展学生就业创业本领坚持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重,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贯通学历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实现书证融通。

第二条  目标任务。将证书培训内容有机融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优化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校企双元合作开发书证融通的教材等教学资源;打造结构功能化、分工模块化、能力证书化的高水平“双师型”教学团队;统筹教学组织与实施,深化教学方式方法和评价模式改革;加强校企全面深度合作;建好用好实训基地,为在校生、社会公众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企业提升人力资源水平提供有力支撑;实现学习成果的认定、积累与转换提高人才培养的灵活性、适应性、针对性;开展高质量职业培训。全面推进“1”和“X”的有机衔接,贯通学历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提升职业教育质量和学生就业能力。

第二章 试点工作内容

第三条 融入专业人才培养。按照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的要求,深入研究职业技能等级标准和专业教学标准要求,将证书培训内容有机融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优化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体现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新要求,强化职业技能、知识、素养,拓展职业领域、职业能力深化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模式改革

第四条  开发书证融通的教学资源。在研究培训评价组织所开发的标准、教材学习资源等基础上,建设一批书证融通的精品在线开放课程;校企“双元”合作开发一批新型活页式、工作手册式的书证融通教材,并配套开发信息化资源,且随信息技术发展和产业升级情况及时动态更新,实现课程层面的1+X结合。

第五条  打造高水平“双师型”教师队伍。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关师资培训纳入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并严格实施,落实教师5年一周期的全员轮训制度,多措并举打造“双师型”教师队伍,形成结构功能化、分工模块化、能力证书化的高水平教学团队,实现教师分工协作进行模块化教学提高教师实施1+X教学、培训和考核评价能力。

第六条  深化教法和评价模式改革。统筹教学组织与实施,深化教学方式方法和评价模式改革,通过精细化管理、信息化手段、个性化教学,提高人才培养的灵活性、适应性、针对性。重点探索培训过程与学历教育的教学过程统筹组织实施、相关专业课程考试与职业技能等级考核统筹安排,同步考试(评价)对专业课程未涵盖的内容或需要特别强化的实训,组织开展专门培训使学生获得学历证书相应学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七条  加强校企全面深度合作。根据学校自身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主动与具备条件的企业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合作积极为企业提供所需的课程、师资等资源,为企业员工提供X证书的培训和考核评价服务。

第八条  建好用好实训基地。通过学校自办、校间联办、企合办等方式,建好集实践教学、社会培训、企业真实生产和社会技术服务于一体的高水平职业教育实训基地提升专业建设和校企合作育人水平探索创新实训基地运营模式提高实训基地规划、管理水平,实现教学实训资源与培训考核资源共建共享,为在校学生、社会公众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企业提升人力资源水平提供有力支撑。

第九条  开展高质量职业培训。落实学校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并重的法定职责,按照育训结合、长短结合、内外结合的要求,面向在校学生和全体社会成员开展职业培训,为技术技能人才持续获得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章 试点规模

第十条  统筹管理,稳步推进。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1+X证书试点费用作为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支出,试点工作经费基本由学校承担,对学校财力要求较高,应遵循“量力而行、稳步推进”原则。各教学院(部)X证书试点的申报,须先报教务处、由学校统筹研究决定后再行申报。

第十一条  注重证书质量,选择优质证书试点。每个专业群重点试点1-2个证书,优先选择适用面广、市场认可度高、有利于学生就业的证书进行试点;实行淘汰机制,含金量或市场认可度不高的、培训评价组织实力不强的、考证费过高的、考证规模过小的、试点工作不力的、试点条件不足的、考证通过率不高的等,应停止试点。

第十二条  注重考生质量,倡导绩优学生考证。鼓励与试点证书相关课程成绩较好(成绩排名前10% - 30%)的学生参与证书考试,原则上各证书参加考试的学生数量在90人以内。

第四章 证书培训管理

第十三条  尽量避免增加学生学习负担。1+X证书制度试点的核心是“课证融通”,要积极将证书培训内容有机融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优化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统筹教学组织与实施,深化教学方式方法改革,提高人才培养的灵活性、适应性、针对性,真正做到“课证融通”不主张培训,尽量减少培训,对专业课程未涵盖的内容或需要特别强化的实训,可酌情组织开展专门培训(原则上不超过20学时),杜绝乱培训

第十四条  培训经费。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学校组织开展的X证书培训、考核工作,相关费用应作为正常的教育教学支出列入学校预算要统筹用好学校场地、设备、耗材、人员等现有资源,创新考核培训方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切实降低培训和考核成本

第十五条  培训绩效。培训人数低于20人的不得开班,90人以内可根据情况分1-2个培训班,原则上最终参加考试的人数不低于培训人数的70%。对X证书试点学生的培训,培训绩效参照学校现行的课时绩效办法执行。

第十六章 培训教材。学生用培训教材,计入学生教材清单,从其缴纳的教材代收费中扣除。

第五章 证书考试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只承担在校生一次考证费。学校统筹财政拨款、学费及其他事业收入等办学经费分担培训考核费用,保障试点至少参与一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培训和考试,但学校只承担学生在校期间一次考证费。

第十八条 证书价格。依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纸笔考试、机考、基于一般实训设备和场地的实操考试、基于特殊要求实训设备和场地的实操考试的费用,分别不超过200元/人次、300元/人次、500元/人次、700元/人次若为混合型考试,则根据各类型考试分值所占比例确定成本上限。各试点教学院(部)要与培训评价组织协商谈判,尽量降低考证费。

第十九条 证书考核是培训评价组织购买的服务。向培训评价组织缴纳了考证费后,进行证书考核是其责任和义务,培训评价组织向学校购买服务,委托学校组织证书考试。因此各试点教学院(部)组织的证书考试属于培训评价组织向学校相关人员购买的服务,证书考核所需的考场租赁、耗材、设备、考评员劳务考务保障(报名、考场布置、监考、设备调试)等费用,由培训评价组织支付相应的服务费(培训评价组织从第十七、第十八条所述的缴纳给培训评价组织的考证费中返还或扣除)。原则上各试点教学院(部)与培训评价组织签署协议时,将组织考试的费用从证书价格中扣去。

第二十条  考试相关人员配备。证书考试方式应符合培训评价组织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安排应遵循“精简、必要、合理、够用”原则,特别是考生较少的考试更要精简,切实降低考试成本

纸笔考试一般30考生/考场,监考员2人/考场;

机考一般30考生/考场,监考员2人/考场、安装调试1人次、技术支持1人次;

实操考试应按照各培训评价组织的要求配备相应数量的考评员、安装调试与技术支持人员、特殊人员等。

上述各种类型的考试,可酌情配备考务人员1人、巡视人员1人。督考按培训评价组织的要求进行(一般是培训评价组织派遣)。

第二十一条  证书考试费用标准。见下表。

1+X证书考试相关人员费用发放标准

项目

标准

考试

时间

监考

(纸笔考试

和机考)

(元/人/场)

考评

(实操考试)

(元人/场)

实操考试特殊人员(元/人/场)

安装

调试

(元/人/机房)

技术

支持

(元/人/场)

考务

(元/人/场)

巡考

(元/人 /半天)

1.5 – 2 小时

100

150

100

150

150

100

100

2.1 - 2.5小时

120

175

110

150

175

120

110

2.6 – 3 小时

140

200

120

150

200

140

120

备注

1. 校外人员巡考、督考等按协议执行。

2.“实操考试特殊人员”是指诸如“老年照护”证书考试中需用到的标准化病人(Standardized Patients,简称SP)、实操用物配备等人员。

3.“安装调试”每机房只计算1人次的工作量,与考试时间和考试场次无关。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二条  在试点过程中,获得省级或国家级标志性成果的,或证书通过率85%及以上的,向试点院(部)奖励20×通过人数,由试点院(部)根据贡献度进行分配。

第二十三条  评优评先适当倾斜。对参加培训评价组织的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参与证书培训和考试工作的教师,在年终考核、评优评先时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十四条  双师认定适当优先。对参加培训评价组织的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的教师,在双师认定上予以适当倾斜。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事前审批。试点教学院(部)在组织培训及证书考试前,应进行预算签报,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培训和考试前须备案。对确实需要进行的在校生X证书培训,培训学时按照第十三条执行,培训前应制定详细的培训方案(包括培训学时、培训学生人数、分班情况、教师安排、培训时间、培训地点等);考试人数过少的不组织考试,对计划进行的X证书考试,考前应制订详细的考务方案(包括考试时间、地点、考生人数、考场编排、监考员、考评员、考务安排等)。

培训和考试前,须将培训方案考试方案报相关部门(教务处、人事处)备案,备案材料将作为培训和考试绩效的审核依据之一。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学校批准公布之日起试行,不妥或遗漏之处待今后修订完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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