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及时有效地处理教学环节中的各种事故,促进教风、学风和校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湖北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教学事故是指教学管理部门、教师(含兼职、兼课教师)、教辅人员及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或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违反相关规定的事件。
第三条 本办法将教学事故划分为四大类别,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即重大教学事故(Ⅰ级),一般教学事故(Ⅱ级),教学违规(Ⅲ级)。
第四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公平、公正、及时补救的原则,教育、惩戒相结合,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 教学事故分类及等级界定
第五条 课堂教学
Ⅰ级:重大教学事故
1.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发表有意识形态问题的言论或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论,违背教书育人职责,在师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变动或不执行教学计划,随意删减课程教学内容1/4以上。
3.教师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旷课及误课(不可抗拒因素或突发事件电话请假除外)。
4.对学生实施体罚。
5.非客观原因造成较大范围教学秩序混乱。
6.教师醉酒后上课,造成不良影响。
7.学生在教学、实习实践或实验过程中因教师的错误指导或擅离职守,发生法律界定的轻伤以上事故或造成5000元以上重大财产损失。
Ⅱ级:一般教学事故
1.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有明显不备课现象,无教案或讲稿授课,讲课内容出现明显错误,且未能及时更正。
2.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变动学期授课计划,无正当理由授课进度提前20%以上;教学内容严重偏离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擅自变更教学内容20%以上。
3.教师用语言或行为贬损、侮辱学生。
4.教学过程中教师擅离教学场所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情超过10分钟,严重影响教学。
5.整个学期未按课程标准要求布置和收交作业或不批改作业次数占教学进度表计划的1/5至1/2,或推迟批改次数占教学进度表计划的1/5至1/2。
6.未按规定办手续自行减少教学学时2学时或擅离工作岗位1学时及以上。
7.无特殊原因,教师上课迟到10分钟或提前下课10分钟及以上。
8.指导教师不按教学安排到场指导或不按教学大纲要求指导学生实验、实践,致使学生实验、实践达不到教学相应要求。
9.教师对学生实习实践、实验过程不按教学标准(教学大纲)考核,不批阅学生实习实践、实验报告,随意给定实习实践、实验成绩。
10.由于实验室管理人员不负责任或管理不善,造成实验仪器设备严重损坏,影响正常教学。
11.教师在上课期间接打电话。
12.教学过程中讲授较多与授课内容无关的内容,职业道德较差,言行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Ⅲ级:教学违规
1.未经教学院部或教务处批准,随意调课。
2.未经教学院部或教务处批准,随意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
3.未经教学院部或教务处批准,私自合班或拆班教学。
4.无特殊原因,教师上课迟到5分钟或提前下课5分钟及以内。
5.教师上课着装不得体,有失教师身份。如穿背心、拖鞋上课,体育教师不按规定穿运动服上课等。
6.教师已按规定完成请假流程,但受理者未及时通知学生,致使空堂达15分钟以上。
7.教师在课堂上强行向学生推销图书、培训资料或其它商品。
8.不让教学督导员或教务处安排的其它人员听课。
9.超过规定时间提交教学进度表达1周。
10.整个学期未按教学大纲要求布置和收交作业或不批改作业次数占教学进度表计划的1/5(含1/5)以内,或推迟批改次数占教学进度表计划的1/5(含1/5)以内。
11.实验室管理人员未按计划准备实验仪器设备,影响实验课的正常进行。
12.实验室仪器设备出现故障,管理人员不及时报修,或维修人员不及时修理,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13.授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课堂秩序混乱,未能管教管学,无法保证教学效果。
14.不按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授课计划规定的内容、进度、课型进行教学,随意增减课时,变更教学内容,改变课型,实际教学进度与授课计划无正当理由提前或滞后10%-20%。
15.实验实训准备不充分,未事先联系好实训地点、指导人员,影响实验实训上课。
第六条 考试
Ⅰ级:重大教学事故
1.试卷在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或参与制卷的教职工泄漏考试内容或伪造成绩。
2.考试现场发现试卷未准备好或监考教师未到,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3.考试命题内容和题量不合课程标准(教学大纲)基本要求,出现开考后30分钟内有1/2以上的学生交卷,或卷面成绩60分以下或90分以上人数达2/3。
4.不严格执行《监考人员守则》和《考场规则》,对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不进行制止或庇护说情;或泄露考试内容。
5.在评卷、核分、填报学生成绩单过程中,随意进行技术处理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或由于不认真而出现失误累计达10%以上。
6.考前发给学生的复习题与考试试卷试题重复率达70%及以上。
7.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
8.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
Ⅱ级:一般教学事故
1.考试试题有严重错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2.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未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或成绩报出后随意更改成绩。
3.监考教师失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不填写上交考场记录。
4.开考铃响后监考人员迟到或监考时擅自离岗超过10分钟。
5.考试结束后,教师不按时完成阅卷任务,不按要求将试卷归档,或造成试卷丢失。
6.监考未按时发放试卷超过5分钟。
7.监考人员擅自调换或找人代监考。
8.不按课程考试的规定命题、阅卷;批改试卷或统分不认真,随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考查成绩(含补考);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计分差错,出现差错率达3%及以上。
9.管理人员不按要求管理试卷,造成试卷丢失; 管理人员丢失在校生考试成绩。
10.监考教师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
11.试卷格式、版面不规范或不清楚或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试卷。
12.印刷试卷质量太差,影响考试。
13.任课教师在成绩管理平台漏登或错登学生成绩。
14.各类考试安排未能及时通知监考人员或相关班级。
15.试卷印数不准确,又未及时处理,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试卷印制、传送、保管过程中工作失误泄密。
16.监考时擅离岗位,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监考中不负责任,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对学生违纪现象瞒报、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的考场出现作弊严重、考试试卷损毁或考试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的;不填写与上交考场记录。
Ⅲ级:教学违规
1.命题教师不按时交付试卷,造成不能及时印制,影响考试。
2.考试评分后不按要求提交参加考试学生试卷。
3.管理人员和主、监考教师不按考试规范组织考试;监考教师在考场内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其它事情如吸烟、看手机、报纸、杂志等。
4.有1个试场差1张试卷或有1个试场试卷有误差。
5.考试后教师或教学秘书不在规定时间内在成绩管理平台报送成绩。
6.监考教师迟到5分钟及以内(以规定应到考务办公室时间为准)。
7.批改试卷不认真,出现差错。
第七条 教学管理工作
Ⅰ级:重大教学事故
1.管理人员违反规定,为学生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经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查实。
2.管理人员涂改学生成绩或擅自变更学生学籍或制造假文凭。
3.有关管理人员及负责人未将相关教学规定、要求或通知等在规定时间内宣讲或安排到位,并造成严重后果者。
4.其它不遵守教学管理文件规定或未按时完成教学管理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Ⅱ级:一般教学事故
1.管理人员由于工作疏忽,违规发放不该发放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技能与资格证书。
2.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不按学籍管理办法要求及时进行学籍处理,造成严重后果。
3.管理人员工作失误,造成学生未能按时重修或补考等后果。
4.接受他人说情、送礼、徇私泄漏考试内容或伪造成绩。
5.实验实训仪器设备采购部门及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期采购实验实训设备及耗材,导致实验实训教学无法正常进行。
6.在下达教学任务和编排课表时,漏排课程,造成教学任务不能如期完成。
7.不按时上交授课计划、学生成绩单、试卷等教学资料和教学文件,超过3个工作日以上(含3个工作日)或影响正常教学活动、考试安排等。
8.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实训室使用冲突,或无教师到岗,未能在接到报告后10分钟内及时处理。
9.未按规定在平台办理调、停课手续,且调、停课后未及时通知任课教师或学生班级。
Ⅲ级:教学违规
1.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或造成无教师到岗上课现象,未能在接到报告15分钟内及时处理。
2.因特殊情况经教务处或教学院部批准调课,但管理人员未能及时通知到学生和老师,影响教学秩序。
3.管理人员不按规定整理归档学生试卷等资料。
第四类 教学保障(教材、教室等教具)
Ⅰ级:重大教学事故
1.由于工作不落实等原因,造成开课后既无教材又无补救措施。
2.所用教材严重不符合课程标准要求或选用教材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严重偏离课程目标。
3.由于管理人员管理不善,致使教学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影响正常教学。
Ⅱ级:一般教学事故
1.因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开课2周后仍有10%以上的课程无教材。
2.选用教材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达不到教学基本要求。
3.不按规定时间填报教材订购计划,或因教材采购部门工作失误,造成不能正常开课。
Ⅲ级:教学违规
1.教研室不按计划填报教材订购单或教材供应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开课2周后学生未拿到教材。
2.教师无正当理由,不使用计划订购的教材。
3.教室管理人员疏忽,迟延开门时间5分钟以上,影响上课或考试。
4.管理人员未按时准备好教师上课所需教具、实验材料等,影响教学效果。
5.教室多媒体、智慧黑板、音响及其它教学设施损坏,管理人员不及时报修,或维修人员未及时修理,直接影响教学和教学效果。
第三章 教学事故处理程序和处理办法
第八条 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1.首先由教学事故发现人填写教学异常情况登记表。
2.教务处向相应教学单位下发教学异常情况调查处理通知。
3.教学单位调查核实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上报教务处。
4.教学单位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查同意(重大教学事故处理经主管副校长审核)后,由教务处反馈到相关教学单位,相关教学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5.教务处有权对教学单位处理意见进行质疑,并发出重新调查处理通知,然后按上述步骤3-4进行处理。
第九条 教学事故处理原则
1.教学事故如系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经查实后,不构成教学事故,不进行处理。本办法中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发生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需提供当日出警、出险记录等),当事人因突发身体不适急救送医(需提供当日医院医疗证明等)等。
2.如有其他非本人过错而发生教学事故情形的,可向教学事故的取证和认定部门提供必要证据,供相关部门取证和做出处理决定时参考。
3.如事故责任人同时存在多个责任行为的,一般按最严重的行为从严进行事故处理。如多个责任行为造成的影响恶劣,或者后果严重,或者责任人认识较差的,可按更高等级的事故进行处理。
第十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一学年内,教学违规每3次视为1次一般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每3次视为1次重大教学事故。对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将根据学校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扣除相关教学单位的考核分数,直至追究教学单位负责人的领导和经济责任。对发生教学事故责任人,予以相应的处理。
Ⅰ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1.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同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查处。涉嫌犯罪的,由学校提请司法机关查处。
2.对情节严重、不思悔改的事故责任人,由人事管理部门调查取证,提请学校解除其劳动关系。
3.事故责任人应写出书面检查,给予事故责任人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并全校通报。
事故责任人的年度考核等级为不称职,并取消本年度各类评先、评奖资格,下一轮岗位职级不得晋升,予以低聘,两年内不能参与职称评定。
4.扣发事故责任人事故相关的课时、监考等专项绩效。
Ⅱ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1.事故责任人应写出书面检查,学校给予事故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
2.事故责任人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优,并取消本年度各类评先、评奖资格;下一轮岗位职级不得晋升,予以原岗聘用。
3.扣发事故责任人事故相关的课时、监考等专项绩效。
Ⅲ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1.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在本单位内部给予公开批评。
2.事故责任人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优,并取消本年度各类评先、评奖资格。
3.扣发事故责任人事故相关的课时、监考等专项绩效。
第四章 教学事故认定的申诉
第十一条 一般教学事故责任人如对事故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界定卡”之日起3日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二条 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如对事故处理不服,可在接到“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界定卡”之日起10日内,向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教学指导委员会将定期给予仲裁和回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所有教学事故一经发现必须及时上报教务处,相关单位不得隐瞒事实,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年度考评降级、职称缓评等处理。
第十四条 相关教学单位必须及时、认真办理学校下达的教学异常情况调查处理通知,不得拖延时间、或走过场或不实事求是处理。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年度考评降级、职称缓评等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