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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教材管理办法

日期:2025年09月01日  作者: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国家事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湖北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教材工作切实提高教材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材是指学校师生课堂(含线上线下)和实习实训使用的教学用书含数字教材,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学校教材工作主要包括教材建设与选用。

第三条 学校教材建设与选用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求,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

同时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站稳中国立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为担当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教材管理过程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管理,注重教材顶层设计和建设规划,完善教材管理机制,体现职业教育类型特点,为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提供保障。

第五条 学校党委对教材工作负总责,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每年定期研究教材工作,选好用好教材。在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学校可根据人才培养和教学实际需要,补充编写反映自身专业特色的校本教材。

第六条 教学单位党总支(支部)书记和院长(主任)对本院部的教材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本单位教材的规划、编写、选用、监督、排查与评价工作。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七条  学校教材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制度。学校成立教材委员会,教材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全校教材工作的管理,扎实推进教材建设、选用等工作。具体负责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及学校党委关于教材建设的方针、政策;审定教材工作总体规划并督促落实;组织制定和修订教材工作规章制度;审定全校每学期教材选用结果;审批校级教材建设项目立项与验收;组织教材评估及优秀教材评选;审核学校自编教材内容、使用、发行、交流;监督教材建设相关经费的使用。

第八条  教材委员会下设教材选用委员会、教材审核专家委员会。教材选用委员会专项负责审核和监督各教学单位教材选用工作,严把教材选用关。教材审核专家委员会负责指导自编教材编写工作,督促检查各项政策的落实情况,指导教材建设、教材研究工作,组织实施教材评估和评价等工作;负责审核本校编写教材内容及参编人员资格;负责审核推荐优质教材参与规划教材和国家教材建设奖评选。教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教材建设和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各教学单位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教材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教材的规划、编写、审核、选用、评价、监管等工作,并设专门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教材委员会、下设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没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熟悉职业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对本专业(群)有深入研究,熟悉行业企业发展与用人要求。有丰富的教学、教科研或企业工作经验,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技术资格)。

(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

第四章  教材规划、立项与备案

第九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发展,整体规划,分类建设,在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不能满足的情况下,可制定教材编写规划,补充编写反映自身专业特色的教材。学校重点支持校企共同编写,适应新时代技术技能培养和文化传承创新等需求,表现力丰富的新形态教材和数字教材。

第十条  教材建设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每学期(年)开展一次教材建设立项工作(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备案为依据,主管单位为教育部出版社的约稿,另行安排),对于立项教材的编写、出版给予资助,对入选国家、省规划教材目录的另行资助。

第十一条 教材立项由第一主编提出立项申请,二级单位教材工作小组组织本单位教材建设立项评审、公示等工作,实行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并择优推荐,报教务处统一组织评审。

教材立项要求:

(一)教材第一主编由学校在编在岗教师担任,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新兴专业、行业紧缺技术人才和能工巧匠可适当放宽要求。

(二)必须以学校的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属学校最新版人才培养方案内开设课程,教材内容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

(三)目前国内尚无同类教材可选用,或者现有的同类教材在体系、结构、内容等方面,已不适应现代产业发展,不能满足我校教学和专业建设的需求,或者我校教师有重大教学研究成果需充实到教材中。

(四)与主要教材相配套的辅助电子教材,或者满足实践教学环节需要的教材。

(五)鼓励教师利用教学平台开展立体化教材建设、数字教材建设。

(六)立项教材必须至少提供样章、课程标准与教案,优先支持即将完稿或已完稿将于近期出版的教材,每名教师限报一项。

第十二条  教材备案是指我校教师修订教材或者作为其他参编人员编写的教材。

教材备案要求

(一)由我校教师主编且已使用的教材,在教学中证明该教材的质量和适应性较好,根据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等需求,需要修订的教材。

(二)我校在编在岗教师担任第二主编或副主编(排名前六)编写的教材。

第十三条  教材出版后,教材第一主编须负责送一线任课教师和行业企业专业人员进行审读,并将审读意见和完善的修改内容、样书、全体编写人员的字数证明(出版社盖章)报送教务处存档。

第十四条  凡我校教师主编或参编的教材,须按年度向教务处报备。

第五章  教材编写

第十五条  教材编写依据职业院校教材规划以及国家教学标准和职业标准(规范)等,服务学生成长成才和就业创业。教材编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有机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法治意识和国家安全、民族团结以及生态文明教育,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弘扬精益求精的专业精神、职业精神、工匠精神和劳模精神,努力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概念范畴、理论范式和话语体系,防范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的影响,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内容科学先进、针对性强,选文篇目内容积极向上、导向正确,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正面,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公共基础课程教材要体现学科特点,突出职业教育特色。专业课程教材要充分反映产业发展最新进展,对接科技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及时吸收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新标准等。

(三)符合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和学生认知特点,对接国际先进职业教育理念,适应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和优化课程体系的需要,专业课程教材突出理论和实践相统一,强调实践性。适应项目学习、案例学习、模块化学习等不同学习方式要求,注重以工作过程分析为依据,以真实生产项目、典型工作任务、工程实践案例等为载体组织教学单元。

(四)编排科学合理、梯度明晰,图、文、表并茂,生动活泼,形式新颖。名称、名词、术语等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倡导开发活页式、工作手册式新形态教材和数字教材。

(五)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别、职业、年龄歧视等内容,不得有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第十六条  教材编写人员由学校党委审核同意,并由学校集中向社会公示。编写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没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熟悉职业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对本学科专业有比较深入的研究,熟悉行业企业发展与用人要求。有丰富的教学、教科研或企业工作经验,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技术资格),新兴行业、行业紧缺技术人才、能工巧匠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

(四)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从事教材编写修订工作。

编写人员不能同时作为同一课程不同版本教材主编。

第十七条  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主要负责教材整体设计,把握教材编写进度,对教材编写质量负总责。主编须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

(二)在本专业有深入研究、较高的造诣,在相关教材或教学方面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熟悉相关行业发展前沿知识与技术,有教材编写经验。

(三)有较高的文字水平,熟悉教材语言风格,能够熟练运用中国特色的话语体系。

(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五)须承担全书五分之一以上的编写任务。

审核通过后的教材原则上不更换主编,如有特殊情况,应报学校教材委员会和相应的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教材编写团队应具有合理的人员结构,包含相关专业领域专家、教科研人员、一线教师、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等。

第十九条  教材编写过程中应通过多种方式征求各方面特别是一线师生和企业意见。教材编写完成后,应送一线任课教师和行业企业专业人员进行审读、试用,根据审读意见和试用情况修改完善教材。

第二十条  教材投入使用后,应根据经济社会和产业升级新动态及时进行修订,一般按学制周期修订。

第二十一条  编者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避免知识产权纠纷。坚决反对不负责的粗制滥造以及抄袭、剽窃。

第六章  教材审核

第二十二条  学校配合教材出版部门,严把教材政治关。坚持凡编必审,未经审核通过的教材,不得进行使用环节。

第二十三条  审核专家应符合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客观公正,作风严谨,并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

实行教材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

第二十四条  教材审核应依据教材规划以及课程标准、专业教学标准、顶岗实习标准等国家教学标准要求,对教材的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进行把关。

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标准要有机融入教材内容,不能简单化、“两张皮”;政治上有错误的教材不能通过;选文篇目内容消极、导向不正确的,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或社会形象负面的、有重大争议的,必须更换;教材编写人员政治立场、价值观和品德作风有问题的必须更换。

教材审核实行盲审制度。

第二十五条  教材审核一般按照专家个人审读、集体审核环节开展,重点审核教材的编写思路、框架结构及章节内容。应由集体充分讨论形成审核结论。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实用技能类教材可适当简化审核流程。

第二十六条  经审核过关的教材在出版发行环节,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出版与发行的规定进行,学校有权监督,并对不符合要求的行为进行制止。

第七章  教材选用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  教材选用是学校教材工作的重要环节,教材选用过程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程序选用,并对选用结果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  教材选用应切实服务人才培养,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高职思想政治课程必须使用国家统编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二)高职专业核心课程和公共基础课程教材原则上从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国家和省级规划目录中没有的教材,可在其他教材信息库选用。

(三)中职思想政治、语文、历史三科,必须使用国家统编教材。

(四)中职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须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国家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

(五)不得以岗位培训教材取代专业课程教材。

(六)选用的教材必须是通过审核的版本,擅自更改内容的教材不得选用,未按照规定程序取得审核认定意见的教材不得选用。

(七)不得选用盗版、盗印教材。

第二十九条  选用教材必须坚持选优、选新的原则,以质量为标准,优先选用近三年出版的国家或省级规划教材;选用教育主管部门或教学委员会推荐的教材,以及公认水平较高的新教材或修订版教材;选用先进的、能反映学科发展前沿的教材和高质量的数字教材等。优质教材选用比例应达到学校规定标准以上。

第三十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学校教材选用工作,按规范组织教材选用申报、教材选用审核等工作。加强教材选用主体对职业院校教材法律法规、教材建设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教师对教材的鉴别能力。

第三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应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开展教材选用。教学单位确定教材选用时,应贯彻教材选用原则和要求,充分了解课程教材现状,充分征求教研室、各任课教师的意见,收集师生对已使用教材的意见和需求。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材选用基本程序

(一)教材选用工作一般在学期第10周启动。教务处于第10周左右发布对下学期教材选用工作的通知。

(二)各教学单位教材选用须以教研室为单位,按选用程序,遵照教材选用原则和要求,采用集体决策形式,确定拟选用教材清单和样书。教材选用清单,经教研室主任初审后,报教学单位教材选用小组审核,经党政联席会通过并公示后,向教务处报送征订清单和首次使用教材的样书,教研室主任、教材选用小组成员应在教材选用清单上签字。

(三)教务处组织学校教材选用委员会,对教学单位选用清单和样书进行审核。

(四)对于审核有问题的教材,教务处反馈给教学单位,要求更换,并再次审核,直至审核通过。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材选用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学校各教学单位应严格遵照选用结果使用教材。对于教材采购应遵守国家、省厅及学校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第三十四条  教材选用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必须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把握正确的政治导向,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要求,无政治性和政策性错误。

(二)必须符合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课程教学的要求。

(三)注意理论联系实际,教材内容紧跟新发展,追踪产业升级,反映本课程新技术、新成果、新技能,具有时代性。

(四)符合教学规律和认知规律,富有启发性,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方便学生自主学习。

第三十五条  在遵守前述选用原则和基本要求下,提倡选用资源丰富、教学互动性强的新形态立体化教材,活页式、工作手册式教材和数字教材。

第三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教材,不得选用:

(一)师生评价差的教材;

(二)包销教材;

(三)定价畸高的教材。

第三十七条  选用境外教材,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八条 教材选用实行备案。每年的教材选用确定选用结果后,应在学校备案,并按省厅要求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九条  学校统筹利用现有政策支持教材工作。承担国家统编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承担国家规划公共基础必修课和专业核心课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省部级科研课题,享受相应政策待遇。对承担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编审任务的人员,所在教学单位应充分保证其工作时间,将编审任务纳入工作量计算,并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定、职务(岗位)晋升方面予以倾斜。落实国家和省级教材奖励制度,加大对优秀教材的支持。

第九章  评价与监督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教材满意度跟踪调查制度,各教学单位教材选用小组,每学期进行教材使用情况调查和分析,并形成教材使用情况报告,提交教务处。由学校教材选用委员会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  学校加强对选用教材的质量管理,建立教材质量信息反馈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定期组织专家对教材选用工作进行评价、对教材质量进行抽查,对教材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定期研究和解决教材选用工作和教材使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实行教材质量监督。

教材满意度调查中,不满意率在20%及以上的教材列为“黑名单教材”,不得选用;不满意率在10%以上20%以下的教材为“预警教材”,不提倡选用;不满意率在5%以上10%以下的教材为“待改进教材”,慎重选用。

第四十二条 教材工作纳入教务处、各教学单位考核内容。教材建设、教材选用、教材质量和教学效果纳入教学单位优质课程评定、项目遴选、重点专业建设和教学质量评估等考核指标体系。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在教材编写、选用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实行负面清单制度,进行通报批评。对存在违规情况的有关责任人,视情节严重程度和所造成的影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并取消评优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教材停止使用,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教材内容政治方向、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的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四)盗版盗印教材。

(五)违规编写出版国家统编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

(六)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

(七)未按规定程序选用,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

(八)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国家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职业院校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如标注主体或范围不明确的“规划教材”“示范教材”等字样,或擅自标注“全国”“国家”等字样。

(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十五条  不按照本办法私自选用或售卖教材,经查证属实的,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对责任人给予处分。涉及金额较多、影响较大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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