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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安全管理办法

日期:2025年06月30日  作者: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实训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消除安全隐患,维护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运行,确保实验实训场所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实验安全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培训等工作的各级各类实验实训场所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学校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谁使用的方针,根据“谁分管、谁负责”“谁主、谁负责”“谁使用、谁负的原则,建立健全实验实训场所安全管理责任体系。重点落实安全管理体系与职责、安全管理内容、分级分类安全管理、安全条件保障、安全考核与责任追究等要求,保障实验实训场所开展的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章 安全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实验实训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制定完善实验实训场所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实验实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实验实训安全管理工作。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实训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实训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实训场所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六条 学校实验实训安全牵头管理的职能部门为教务处,统筹开展实验实训安全风险分级分类认定、建立安全管理台账,组织安全检查和监督等。学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实训安全工作负有支持、配合和监督职责保卫处主要负责消防安全及危化品、生物安全工作,校园基建与后勤保障处主要负责水电安全等

第七条 二级学院()作为实验实训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实验实训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单位实验实训安全管理台账,审核、申报所属实验实训场所的安全类别和风险等级等。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实训安全管理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

第八条 实验实训负责人负责管辖范围内具体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危险源的辨识以及危险源风险等级和类别的评价、实验实训场所安全资质的报批或申报等。实验实训负责人是实验实训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 在实验实训场所开展的教学、科研、培训等活动的项目(课程)负责人或使用人是实验实训场所安全使用责任人,应落实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要求。

第三章 安全管理内容

第十条 安全教育培训

()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实训场所安全教育培训活动、组织安全培训考试,并存档记录。

()二级学院要结合专业特点将实验实训安全教育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可开设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事故案例分析、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法等内容的课程作为必修课或选修课。

()学校加大实验实训场所安全教育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教育形式,适时进行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营造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

第十一条 学校和二级单位根据实验实训场所分级分类的管理和安全检查要求,开展“全员、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定期安全检查,实行问题排查、登记、报告、整改、复查的闭环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逐级建立风险分级管控机制,涉及重要危险源的教学、科研、培训等项目(课程)过风险评估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和处置

()根据实验实训场所的安全等级和类别,以及项目(课程)风险评估结果,建立并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机制,定期组织应急知识培训、应急处置演练活动。

()在开展实验实训项目过程中,一旦发生或预判可能发生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环境安全等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严格按照规定时间逐级上报至学校,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 安全准入

()人员准入实验实训场所负责人、安全管理员和实验实训人员等应根据所在实验实训场所安全等级和类别,接受相应的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项目准入对新设、更新且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实验实训教学、科研、培训等项目进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与准入控制,重点对涉及重要危险源的项目进行严格的评估与审核。对于存在职业病危害风险的项目,应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体系,确保依法依规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场所准入拟开展涉及重要危险源的教学、科研、培训等活动的场所,学校应评估相关场所的安全设施、存储要求、防火安全等级、空间布局等是否符合相应要求,涉及生物安全和辐射安全的场所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等级资质和取得相应的安全许可证。


第十五条 实验实训场所安全工作档案一般包括责任体系、队伍建设、安全制度、教育培训、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与处理、专业安全、奖惩、其他相关的常规或阶段性工作归档资料等,档案分类需规范且合理,确保便于快速查找。应明确专人负责,并制定严格的档案保存、查阅及使用管理制度,确保档案定期得到整理和更新。

第四章 分级分类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实验实训场所中存在的危险源的危险程度进行安全分级,分为I级(重大风险等级)Ⅱ级(高风险等级)Ⅲ级(中风险等级)Ⅳ级(低风险等级)4个等级。安全分级管理要求按《职业学校实验实训场所安全分级参照表》《职业学校实验实训场所安全风险评价表》《职业学校实验实训场所分级管理要求参照表》执行

第十七条 根据实训室存在的主要危险源类别,学校将实验实训场所的安全类别划分为化学化工类、生物医药类、辐射类、机电类和其他类五类。按《职业学校实验实训场所分类参照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 学校将实验实训场所分级分类结果和所涉及的主要危险源应在实验实训场所的安全信息牌上标明,并及时更新。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实验实训场所的用途、危险源类型与数量等因素发生变化时,必须立即重新进行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重新判定实验实训场所的安全等级和类别,并及时报告所属二级单位。学校及时更新本校实验实训场所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并定期对实验实训场所分级分类情况进行复核,二级单位及时修正本单位实验实训场所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同时报学校备案。

第五章 安全条件保障

第十九条 队伍保障

()学校根据实验实训场所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配备专职或兼职实验实训场所安全管理人员。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学校需在校级安全管理机构及相应二级单位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学校建立实验实训场所安全督查队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并提供检查报告和整改意见。

第二十条 经费保障

()学校配备必需的资金列入年度安全常规经费预算,专款用于实验实训场所安全工作,保障安全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学校有专项经费投入实验实训场所建设与管理,保障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及时落实。

第二十一条 物资与设施保障

()根据实验实训场所涉及危险品的种类和性质,确保实验实训场所配备充足的安全防护装备、应急救援设施、环保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并在关键区域安装专业的自动报警系统及应急排险防护技术,全方位保障实验实训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强化仪器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保证所有安全防护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同时确保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的运行环境安全可靠。

()配备合适的消防设施,并定期开展使用训练。

()存在受到化学和生物危害可能的区域,合理配置和安装应急喷淋和洗眼装置,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实验实训场所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危险标识或安全警示标志,重点风险部位应安装门禁和监控设施。

()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借鉴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应用效果评价的研究成果,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技术,建立实验实训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安全风险的分析预警和精准防控。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实训工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维修以及装修等)在论证、立项、建设及验收时,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并通过学校实验实训场所安全职能部门组织的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实验实训场所空间布局、设施设备等应符合相关要求。

第六章 安全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考核与奖惩

()学校将实验实训场所安全工作纳入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内容。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实验实训场所等各级责任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分级制定考核办法,并做好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

()学校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在实验实训场所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出现安全事故事件或履职尽责不到位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验实训场所安全责任追究对象包括安全事故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学校实验实训场所安全事故事件责任单包括实训场所安全负有直接管理职责和间接监管职责的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实验实训场所。

()学校实验实训场所安全事故事件责任人包括学校(合作单位)的责任领导、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任人及相关人员、实验实训场所负责人、使用责任人(包括教师、学生、合作单位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二十六条 构成实验实训场所安全责任事故事件的行为包括

()存在违规购买、储存、使用、运输、转让或处置危险化学品(尤其是包括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爆炸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在内的管制类化学品)、特种设备、放射性同位素及核材料、射线装置、危险废物等,或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被盗或遗失,或发生上述情况未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存在未进行相应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在实验实训场所内使用超出其生物安全许可范围的生物材料或进行超出其生物安全等级的操作,开展动物实验等情况。

()发现安全隐患,或接到整改通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实训场所或设施设备。

()存在未严格执行实验实训场所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准入管理,以及项目安全审核制度缺失等情况。

()存在未制定必要的操作规程,未制定必要的应急预案等情况。

()发生实验实训场所安全事故后,未积极采取处置措施、迟报瞒报谎报漏报、人为破坏事故现场等。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实训安全责任追究种类分为批评教育、经济赔偿和处罚、处分和移送司法机关等。

()学校将对发生实验实训场所安全事故的二级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将此情况作为学校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校内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合作单位的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则根据其管理权限,由合作单位依据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处理。根据危害程度及具体情况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党纪、行政处分,经济赔偿和处罚等处分;对实习实训场所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关停整改等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学校将对发生实验实训场所安全事故事件的二级单位追责问责依据有关规定实施。根据危害程度及具体情况,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检查、通报、改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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