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激励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07]90号和省财政厅、教育厅[2007]8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激励对象为品学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激励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 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特别突出。
第五条 各院系可按照上述国家励志奖学 金、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分别制 定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情况、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初审。
第六条国 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 金、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个人申请。大二、大三普通高职学生可根据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申请表请附乡镇一级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和学习成绩与操行证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同时,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2、院系推荐。院系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择优推荐,写出推荐意见,如有二名及以上人选,应列出序号,以便学校评审。
3、学校评审。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并成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委由学工处、教务处、财务处、督导室、纪检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7-9人组成,负责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
4、公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初审合格的学生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向全校师生公示一周,接受群众监督。
5、上报。在公示结束后,将拟获奖学生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并公告。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由学校一次性发放,直接打入获奖学生个人银行卡,以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 切实加强管理, 认真做好评审 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 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贫困家庭学生,确保国家奖学金的获得者为学校特别优秀的学生。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财政、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 (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