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国发[2007]13号文件、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07]90号文件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2007]8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一般分为3档, 分别为4000元、3000 元、2000 元。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申 请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各院系可以按照国家助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分别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凡在校期间有违纪违规现象,并受到纪律处分,违规租房,吸烟酗酒,打架斗殴,考试舞弊等不良记录者,取消申请资格。
第四条贫困生的认定机构
贫困生的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1、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贫困生资助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贫困生的认定工作。
2、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副书记)为组长,政治辅导员、学工办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成员由7一9人组成的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其中学生干部、学生,贫困生代表各占约1/3。认定小组成立后,其名单应在本班公示。
第五条 贫困生的认定标准
贫困生分三类,即一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
一般困难,指本人和家庭能够筹集到学费和大部分生活费,需要国家给予部分生活费资助者。困难,指本人和家庭能够筹集到部分学费和生活费,需要国家给予部分学费和生活费资助者。特殊困难,指本人和家庭基本上没有能力筹集学费和生活费的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单亲家庭子女,以及严重病灾户子女、农村特困户子女、城镇低保户子女。
认定评议小组在民主评议时,要重点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单亲家庭子女,以及严重病灾户子女。在同等条件下,品学兼优者优先,民族学生优先,住校生优先。
第六条认定程序
1、个人申请。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在同一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品学兼优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2、 班级评议小组评议,并写出初步评议结果。
3、院(系)审核,并分出档次,在本单位公示一一周,接受群众监督。
4、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与汇总,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度申请和评审。国家助学金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月发放给学生本人。
第八条学生资助管 理中心定期对贫困生进行资格复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 取消资助资格并收回资助资金。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情况的显著变化。如家庭经济情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有权及时做出调整。
第九条严格执行 国家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本办法由学生 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